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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 布 时 间 :  2020-05-18 14:43 作者:    教育与服务网 点 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向学院申请复查的行为。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经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协调、通知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余为委员,由学工部、教学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支部书记、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进行回避。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和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抽调7或9名人员(含学生代表)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学习类别和层次、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包含在申诉处理期限内)作出如下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全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日期的,经过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同意,可延长至5日。申诉处理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合格的申诉申请表次日起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通过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并于十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处理期限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和院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延长处理期限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申诉事项,根据情况可提出以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行为的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违法的,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有关决策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决策会议或相关职能部门的重新研究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工作组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签字收讫。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人填写的申诉申请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三)在学院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申诉人签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撤回申诉后,不可再就申诉内容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重庆市教委提起申诉。

第五章 听证

第十九条 在申诉受理至申诉处理意见作出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主动或应申诉人申请启动听证程序。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动实施听证而申诉人没有申请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人进行陈诉,提出申诉的理由;

(三)作出原处理行为的职能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双方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