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
您的位置: 学院首页 > 学生管理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 布 时 间 :  2020-05-18 14:44 作者:    教育与服务网 点 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经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学院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违纪处分。

第四条 学院给予的学生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与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级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个人思想教育、全班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交代问题者;

(二)违纪情节较重,但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问题,退赔各种损失费用者;

(三)平时一贯勤奋学习,表现良好者;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者;

(五)有立功表现者;

(六)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无悔改表现者;

(二)同类错误重犯者;

(三)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

(五)知情不报或隐瞒真实真相者;

(六)包庇同伙或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职能部门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者;

(八)结伙违纪的组织、策划或骨干分子或为首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影响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影响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查看的处分影响期限为1年;

特殊情况如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等需另行设置影响期限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须在最长有效追溯期内,超过最长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会就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最长有效追诉期自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或学院应当知晓之日起算,不同类型的处分的最长有效追溯期如下:

(一)警告处分的最长有效追诉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的最长有效追诉期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的最长有效追诉期为10个月;

(四)留校查看的的最长有效追诉期为1年。

第二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有上述第(一)、(二)、(四)、(五)款规定的有关情形,应当开除;有上述第(三)、(六)、(七)、(八)款和(二)款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四)款中其他严重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五)款中构成学术不断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隐匿、拆毁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破坏、盗用校园通讯设施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诈骗、盗窃公私财产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情况,准备工具,窝赃分赃、销赃等行为,与作案者同级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照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损坏公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公物情节特别严重(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酗酒、寻衅滋事者,除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肇事、殴打他人:

1.动手打人,对他人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以法定鉴定机关结论为准)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以法定鉴定机关结论为准)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公共场所故意拥挤,扰乱正常秩序,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恶语中伤、诽谤、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挑衅并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主谋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极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持器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阻碍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为赌博巡风放哨,支持、庇护赌博,出资雇请他人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未经许可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张贴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行为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及学院网络管理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学院稳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破坏网络运行安全,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阅览黄色淫秽书刊,观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聚众阅览黄色淫秽书刊,观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制作、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录音录像、图片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交往中,有辱国格、校誉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有违道德规范、有损社会公德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嫖娼、卖淫、乱淫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晚归时,不服从管理,拒绝工作人员验证登记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翻越围墙和爬壁入内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夜宿不归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未经登记擅自带异性进入宿舍或出入异性宿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私自或强行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七)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按使用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拉乱接者,按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须立即返校住宿。未在规定期限内返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外租房期间造成他人和自己损失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休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向外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鸣放烟花爆竹或从事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发火灾,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生命安全,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堰游泳。私自下水游泳进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期内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将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擅自离校半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1天(含1天)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擅自离校1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3天(含3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3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7天(含7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7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9天(含9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9天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13天(含13天)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14天)及其以上,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六)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

第三十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构成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旷课者的处分:

(一)旷课学时计算办法:

旷课一天及其以上者,按教学工作部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其他相关活动按实际时间计算。军训课、教学实习和见习,每天按4学时计算。班会每次按1学时计算。迟到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早退1次按1学时计算。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屡次犯错,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受全校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应切实改正错误,在校期间两次违纪,按本规定受校纪处分后,若第三次违纪应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若无可参照条款,可提交至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给予之处分。

第三节 处分权限 、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决定;

(三)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由学生工作部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四)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由学生工作部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五)出现特殊情况时,由学生工作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查证;情节复杂、后果严重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保卫科牵头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最少两名工作人员到场告知学生拟做出的处分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书面记录。陈述和申辩结束时,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主笔人要写出文字说明。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情况调查表》,并附学生本人检查、调查材料、学生陈诉与申辩书面材料、旁证材料及学生本人、辅导员老师的处理意见及其他有效证据按处分的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自行文之日起生效。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相关二级学院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负责送达的老师将作为见证人同时签字及标注单位和职务。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可由其辅导员级负责送达的老师同时签字,并详细注明被处分人未签字原因,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处分决定书若无法直接送达被处分人,可在校内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除外)或以邮件(挂号信或快递邮寄)寄发学生等形式进行送达。采取邮件送达的,须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并合装存档。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对处理无异议且不予申诉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对处理有异议需申诉的,应在申诉结束维持原处理决定宣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将按校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处分应具备的材料:

(一)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提出的处分意见;

(二)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错误事实的调查、学生陈诉与申辩书面材料、旁证材料、综合报告;

(三)受处分者本人的认识材料;

(四)各二级学院与学生的谈话记录,与违纪学生家长谈话或联系记录;

(五)违纪学生处分呈报表一份;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与违纪事实相关的物证、受害人的陈述及检举材料、证人证言、二级学院出具的学生综合表现材料等等。

第三十八条 处分影响期由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再享受奖助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第四十条 处分的解除程序:

(一)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受处分的学生若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由学生本人亲自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解除处分。

(二)学生的解除处分书面申请须由班级、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专门人员报学生工作部复核,经主管校领导召开解除处分审议会后批准。

(三)学生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处分影响期满后,未经受处分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处分不可解除。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材料、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归档。学生的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详细内容见《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