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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 布 时 间 :  2020-05-18 14:45 作者:    教育与服务网 点 击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和谐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与学校的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于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为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开学一个月内,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到校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部及分管院长审批之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能按时到校就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两年的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学院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招生就业与对外合作交流部负责对第(一)、(二)、(三)条内容进行复查;学生工作部负责对第(四)条内容进行复查;各二级学院负责对第(五)条内容进行复查,最终整体复查结果由教学工作部进行汇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需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及暂缓注册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部及分管院长审批之后,方可办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未注册的学生,学院可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一)学生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和有关缴费单据,到学院教学工作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必须交教务人员加盖注册印章方为完成注册。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提前向所在的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注册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新学年应缴的各项费用,按学院财务处规定执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新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及时缴清学费者,需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程序为: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工作部同意→ 分管院长同意→执行院长批准→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等采用考试或考查,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讨论确定后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中作出规定,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核、备案。

考查课原则上以过程性考核方式进行。考试课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各种实践环节,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科目的考核,应在该环节完成后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质量等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不同类型课程的考核方式

(一)纯理论课考核:试卷考核为主

(二)纯实践课程考核:项目考核为主.

(三)一体化课程考核:理论与实操相结合考核为主。一体化课程成绩的组成包括:平时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实操考核成绩。

第九条 成绩评定

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小数以四舍五入计),考查课程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总评。顶岗实习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

补考和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以合格或及格记分。

第十条 警示与降级

(一)学生一个学期内课程考核经补考不及格学分≥10学分者,由学院给予书面学业警示。

(二)学生在校期间,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累计学分≥24 学分者,应予降级。学生在接到降级通知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查同意, 分管院长审批,编入下一年级,并按照当年度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降级一次,降级期为一年(含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之内)。

入学后第一学期补考后即达到降级重修条件者,可随班就读,第一学年结束时不及格的课程可再次申请补考。根据再次补考的情况,决定是否降级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跨校修读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学校跨校修读或其他学校学生需要到我校跨校修读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跨校修读手续。

1.提出跨校修读申请的学生,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在校在读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跨校修读的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跨校就读学校只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

2.跨校修读学校是同一批次或上批次者;

3.跨校修读的学校必须设有与学生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的课程基本与原专业、同年级的必修课程相一致。

4.跨校修读学生须取得原学校和跨校修读学校同意并按双方学校规定完清缴费手续。

(二)跨校修读课程成绩管理

1.申请跨校修读的学生在学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加盖跨校修读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学期成绩单交回原所在学院备案。

2.我院认可该生在跨校修读学校所学课程与我院课程相同的学习成绩,并据此记载。若跨校修读学校无我院该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跨校修读期间每月应给所在学院院长和辅导员汇报学习情况,其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3.跨校修读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最少为一学期。

(三)跨校修读手续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持跨校修读申请和拟接收学校同意跨校修读的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核。

2.教学工作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3.批准跨校修读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经学院批准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应对课程进行重修,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将优先考虑。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学院同意,分管院长审批方可执行。具体办法见《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个人其他原因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再报教学工作部审核,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三)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讲明情况,并由学生本人在休学申请表上签字,再报教学工作部审核,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对创新创业休学学生的年限学院放宽到3年,该部分学生不受最长修业年限的限制。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凡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由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一经查实,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未修满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学工作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可参照《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 重修、重作,经考核合格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时间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凡被本院录取,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学院均应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备案,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新生入学录取相关材料,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也将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材料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时,学院按国家规定将其学籍档案材料移交用人单位或其他合法的档案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肄业或因故退学的学生,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政策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学院教学工作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